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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。

 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,适用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  对传统医药、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,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 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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